凡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并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。
⑴1980年底前,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,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。
⑵1982年底前,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,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。
⑶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,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。
⑷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,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;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,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。
⑸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,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。
⑹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,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。
⑺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,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。
⑻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,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。
在《暂行规定》下发之日前,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只参加《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》、《城市规划实务》两个科目的考试,《城市规划原理》、《城市规划相关知识》两个科目可免试。
⑴1987年以前(含1987年),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,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,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。
⑵1984年以前(含1984年),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,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,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。
(三)报考免二科的,应当具备的情况二:
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免试《城市规划原理》、《城市规划相关知识》2个科目,只参加《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》、《城市规划实务》2个科目的考试。
⑴1970年底前,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,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;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,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。
⑵1970年底前,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,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;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,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。
有用,报考条件清晰(75%) 无用,还是不清楚(12%) 无法表达心情(13%)